114年度司執字第68714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邱奎鳳 住南投縣○里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據以執行,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債務人
住所地於南投縣,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參,是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