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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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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1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566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承燁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債 務 人 陳億德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有限責任台灣公道理貨勞動合作社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第三人有限責任台灣公道理貨勞動合作社設於基隆市中正區,此有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