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6503號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嗣朗 住花蓮縣○○鄉○○00號(戶)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田嗣朗名下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並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人之勞保加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資料等,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