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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6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650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佳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力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樓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朗  住花蓮縣○○鄉○○00號(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田嗣朗名下所有之花蓮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並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人之勞保加保、郵局開戶及商業保險資料等,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