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9907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
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之存摺封面影本請求查扣,並附帶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狀態及保險資料,因
上開第三人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
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