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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0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6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徐嘉堂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瑞杰科技股份有限公之薪資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