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0621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徐嘉堂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9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瑞杰科技股份有限公之薪資債權,
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
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