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4858號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住嘉義縣○○鄉○○0號之3
住同上
黃琝心即黃淑如
住同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對
相對人黃立丞即陳建宏之繼承人等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請求本院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函查被繼承人陳建宏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被繼承人之最後死亡
住所、繼承人及相對人之
住所地均在嘉義地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及個人
戶籍謄本在卷
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
爰依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