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6039號
即
債務 人 顏世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至12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
1
電話:00-0000000-00000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顏世壎、顏世豪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本件聲請執行之債權,業經債務人威利煌科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持續協議分期中,債權人法務亦允諾會將方案往上呈報,伊與多家廠商協議分期攤還貨款,若此筆扣押款項一次從帳戶扣除,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請貴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至第4項辦理,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603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就債務人顏世壎對
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於新台幣(下同)174,947元(含手續費250元)核發收取命令,第三人亦已陳報扣押存款已開立支票解送債權人,本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有本件114年7月14日
執行命令、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2日函附卷
可稽。
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