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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7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36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蘇秋慧  
           住同上  
相  對  人
債務 人 劉林松  住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491巷2弄2衖24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及查詢相對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相對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又相對人住所係在桃園市龍潭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