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7478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住○○市○鎮區○○○路0號34樓
債 務 人 吳品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
第三人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及聯邦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
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松山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
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