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7507號
聲 請 人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林姿君 住○○市○○區○○路000號5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李江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
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
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本院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函查
相對人證券商之股票集中保管戶資料,
經查相對人對第三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債權,因
上開第三人分別址設台北市內湖區、新北市新店區,均
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