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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2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7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6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羅憶東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古寧村北山165
                        之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