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3260號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
1
債 務 人 LOCQUIAO QUENNIE PANGILINAN(昆妮) 住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114巷28弄4
號3樓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LOCQUIAO QUENNIE PANGILINAN(昆妮)對
第三人劉順宏之薪資債權,因
上開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
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