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5195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
1
住○○市○○區○○○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顏素靚即顏素靜
住○○市○○區○○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顏素靚即顏素靜對於
第三人華南銀行受託保管元大臺灣價值高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臺灣精選高息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之股息及證券債權,及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及集保資料,
惟依其
聲請狀所附財稅資料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及松山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