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8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612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健凱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翁菁珛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3年6月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