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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8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616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東榮  
           住同上   
債 務 人 余宗勝  住○○市○○區○○000號之2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蘇芙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中市,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