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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洪小蕾  


債  務  人  詳和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
法定代理人  呂熯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洪小蕾、呂熯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600,000元②2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3年3月25日②143年4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詳和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洪小蕾、呂熯脩於113年3月26日所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面額21,6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2月3日,詎屆期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本票等影本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國安
1570-40
25.51
85分之1
洪小蕾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國安
1571-40
98.74
全部
洪小蕾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國安
1572-2
20.41
85分之1
洪小蕾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
1033
3418.76
全部
呂熯脩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
1033-1
123.65
全部
呂熯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所有
權人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屋頂
突出物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4200
臺南市○○區○○○○街000號
1571-40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店鋪、集合住宅、停車空間
 46.14
 45.94
 45.94
 45.94
 21.44
205.40
平方公尺
23.63
平方公尺
全部
洪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