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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周俊光  
相  對  人  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守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944,400元之動產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①112年10月17日②112年10月17日③113年2月21日邀同第三人夏守正、柯合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0元②2,000,000元③9,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10月17日(後展延5年至)②113年10月17日③120年2月21日,分別約定①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②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③分84期,餘額屆期清償。聲請人於113年3月29日接獲票據交換所通知相對人票據拒往通知,尚欠本金11,948,98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借據(額度專用)影本3件,協議分期償還切結書、約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支付命令其確定證明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及函、公證書、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臺南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二順位)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6號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所在地址
001
PV Module
(太陽光電模組)
GTEC-340G3S6A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TEC
110/06/30
245
臺南市○○區○○街00○00○00號
002
逆變器
PV-5000S-HV
新望股份有限公司
PrimeVol
110/06/30
15
臺南市○○區○○街00○00○00號
003
SUS304 1.5T箱
AC箱
DC箱
監控設備
KWH PANEL
700×1900×400mm
PV-MP1 PANEL
550×600×150mm
PV-MP2 PANEL
750×850×200mm
永鋮電機有限公司
永鋮電機
110/06/30
1
臺南市○○區○○街00○00○00號
004
骨料、角座
五溝平鋪型
立柱30CM
PosMAC M35
SuperDyma K35
中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鋼鐵
110/06/30
1
臺南市○○區○○街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