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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朱翊菱即陳麗鳳



相  對  人  薛秀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6年9月5日簽訂和解書半年後之97年2月起,每月初五分期償還5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和解書等件
  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雖無法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且且因地政機關原始資料(96年度臺南土字第135540號之設定登記案件)已逾保存年限遭銷毀而無從補發,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中之他項權利部登記事項,已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故聲請人雖未能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聲請仍難謂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不符;且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和解書作成日期為96年9月5日,與抵押權登記日期為同日,其上所載借貸金額又與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相符,自形式以觀,上開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次參和解書第二點登載「乙方(即相對人)同意和解日起半年後開始每月初五攤還新台幣50,000元給甲方(即聲請人)」等,堪認前開債權已屆清償期,聲請人自得以其債務屆期未獲清償為由,就抵押物拍賣取償。至相對人先後於114年7月2日、同年月7日具狀陳稱伊與第三人關係人林沛錦有陸續還款,聲請人說詞不實,並主張後補還款明細資料云云,惟訟事件係採形式審查,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期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與所餘債權金額多寡無涉。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城段
7-1
4882.00
10000分之44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26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792
臺南市○○區○○○街00號之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4.89
74.8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6.5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城段7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共有部分:金城段7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