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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杜進興  



債  務  人  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杜進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3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杜進興、債務人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理人陳啓發於①111年4月14日②112年2月14日③112年11月10日④113年9月3日共同簽發面額①11,111,000元②13,100,000元③16,000,000元④8,18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11月26日之本票4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杜進興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清償,尚欠債權本金18,000,000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本票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清王段
375
592.3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