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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楊登貴  

債  務  人  向日光太陽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登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向日光太陽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5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與債務人向日光太陽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聲請人並持有債務人於113年11月18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面額3,412,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3日,債務人於114年6月間未遵期繳款,前開本票屆期經提示亦未獲付款,總計尚欠本金2,25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雖具狀表示近期有資金周轉困難,並對債務金額有所疑義,且有意願與聲請人協商,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是否存在及是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8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新明
2397
111.58
全部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001
2012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2397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住家用
54.58
54.29
54.29
32.02
195.18
平方公尺
13.84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