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陳金村
代 理 人 鄭秀如
相 對 人 蕭雅惠
債 務 人 張馨尹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張馨尹為
擔保其向
聲請人所負之債務,於民國113年4月21日以相對人蕭雅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收據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雖提出債務人張馨尹所簽發之借據影本一紙、本票影本二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該二紙本票係分別於113年4月1日、113年4月25日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400萬元、500萬元,均未記載到期日;借據部分則於113年4月25日簽署,其上記載聲請人投資張馨尹開設於台南市○○區○○○街00號吉祥如意西藏天珠珠寶店總金額900萬元,於113年4月1日投資400萬元,於113年4月24日投資金額500萬元,且均未記載投資之還款或清償日期;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債權總金額為「10,8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于民國113年4月20日支付新台幣10,800,000元投資張馨尹開設於台南市○○區○○○街00號吉祥如意西藏天珠珠寶店」、債務清償日期「114年4月19日」不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日期、金額、清償日期等雖與登記謄本登載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清償日期等登記事項不符,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