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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兼債務  人  邱聖維  

債  務  人  螢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邱聖維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
  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6月8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
  人邱聖維以其所有如土地附表二編號001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
  、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0月12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邱聖
  維再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002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
  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邱聖維於111年4月27日與債務人螢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螢希公司)、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1,55
  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
  嗣相對人邱聖維於111年6月16日與債務人螢希公司、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3,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相對人邱聖維再於112年5月24日與債務人螢希公司、第三人莊育螢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4,722,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相對人邱聖維復於113年4月22日另與債務人螢希公司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9,51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上開4筆借款均以相對人邱聖維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邱聖維、債務人螢希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邱聖維、債務人螢希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邱聖維、債務人螢希公司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北元
148
2349.07
30000分之201
                       
附表一(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3810
臺南市○區○○路000號11樓之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2.99
52.9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1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北元段383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含停車位編號36,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附表二(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0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篤加
000-0000
2410.00
2分之1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
997
4476.9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