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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訟代理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王志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志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逶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1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王志嘉於111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1年11月2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114年5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447,5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放款明細資料查詢、應收利息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2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虎尾段
102
61.85
全部
002
臺南市
東區
虎尾段
104
224.39
9分之1
003
臺南市
東區
虎尾段
136
283.39
19分之1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36
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0.40
50.86
46.80
46.80
23.88
218.7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3.87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