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水郡  
兼  債務人         

債  務  人  神巧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據、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黃水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3年2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黃水郡、債務人神巧福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黃品翔於113年2月19日共同簽發面額4,52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月1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黃水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3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1
236.00
全部
002
臺南市
七股區
竹橋
28-3
51.00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