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定賀即弘鼎鋼鐵工程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定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與
  所獨資設立之弘鼎鋼鐵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
  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000元②1,2
  00,000元③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①137年1月28日②138年5月30日③139年12月30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相對人楊定賀即弘鼎鋼鐵工程行於112年6月29日簽發面額
  為2,423,4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30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
  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屆期提示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3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正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7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新後甲
1269
981.90
20000分之480
重測前:精忠段848地號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372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691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之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8.12
78.1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6.6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後甲段697建號(重測前:精忠段1095建號),權利範
     圍10000分之505
共有部分:新後甲段699建號(重測前:精忠段1097建號),權利範
     圍10000分之174
重測前:精忠段108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