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永權
債 務 人 羣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相對人楊永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38年6月3日②140年3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相對人楊永權、債務人羣展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30日共同簽發面額2,652,400元、到期日為114年8月16日之
本票1紙向
聲請人借款,
惟嗣後屆期聲請人持該本票向債務人等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件等影本各2件、公司變更登記表、
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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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立人段144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6 共有部分:立人段144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