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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許濬紘  

相  對  人  林宗勳  

債  務  人  珺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勳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宗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000,000元②600,000元③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43年6月25日②143年7月7日③143年7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林宗勳、債務人珺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於113年6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4,4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7月29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提示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3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4件、本票影本1、土地登記謄本9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9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月潭段
 無  
758
400.82
全部
   重測前:潭頂段434地號
002
臺南市
新市區
日潭段
  無
356
1608.13
全部
   重測前:潭頂段956地號
003
臺南市
新市區
東大社段
  無
639
2464.00
全部
   重劃前:大社段270,295地號
004
臺南市
新市區
月潭段
  無
774
673.66
6534分之436
   重測前:潭頂段555地號
005
臺南市
新市區
月潭段
  無
794
68.09
全部
   重測前:潭頂段555-14地號
006
臺南市
新市區
月潭段
  無
807
259.07
65340分之4460
   重測前:潭頂段555-22地號
007
臺南市
新市區
月潭段
  無
808
57.18
全部
   重測前:潭頂段555-23地號
008
臺南市
新市區
月潭段
  無
809
296.39
全部
   重測前:潭頂段555-24地號
009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
三小段
1054
582.00
全部
   重劃前:媽祖廟段661-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