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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相  對  人  買郁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買郁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貸、金錢借貸、票據等,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5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買郁珊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1月2日止,相對人如違反兩造借貸契約約定事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113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共1,250,000元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禹帝段
329
652.23
10000分之118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禹帝段
343
40.76
12分之1
003
臺南市
永康區
禹帝段
345
52.45
10分之1
004
臺南市
永康區
禹帝段
344
52.52
10分之1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130
臺南市○○區○○里○○○街00號二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0000 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9.31
49.3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
2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禹帝段155建號,權利範圍: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