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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吳嘉玲  


相  對  人  巨鼎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2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橋北
52
15006.16
100000分之264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一層
001
2383
臺南市○○區○○○路000號十一樓之6
52地號
16層
鋼筋混凝土構造
住家用
75.34
75.34
平方公尺
4.41
4.6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一層
002
2398
臺南市○○區○○○路000號十一樓之7
52地號
16層
鋼筋混凝土構造
住家用
49.79
49.79
平方公尺
7.22
1.0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2。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