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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達木園藝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榮達即台灣松泊企業社(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榮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6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相對人於112年10月4日共同簽發面額376萬元,到期日為114年10月13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具狀稱借款經分期繳納,餘1,411,365元,本件抵押權清償期為141年6月7日,本票上到期日係聲請人自行填載云云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就其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相對人、債務人為發票人,上載到期日為114年10月13日之本票影本且陳報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等,形式上可認定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際數額多寡、到期日是否係偽填屬實體事項,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001
臺南市
南區
龍崗
577
75.79
全部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001
90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577
二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46.75
46.75
93.5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