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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侯伍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侯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10,000元②2,9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41年7月12日②141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侯伍於①111年7月15日②111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40,000元②2,49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1年7月15日②131年7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114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753,444元②2,233,16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各2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八甲段
3774-52
75.00
全部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八甲段
3774-85
368.00
42分之1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房屋層數
材料
舠圍
001
1157
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45.94
45.94
45.94
14.07
1.
47
153.36
平方公尺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12.66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