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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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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黃國棟  


債  務  人  宗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宗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宗圓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素真以其所有如附表(
  土地)(建物)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宗圓科技有限公
  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①
  48,000,000元②7,200,000元③9,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4年3月29日②139年7月5
  日③141年7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宗圓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黃武宗、陳素真為連
  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及邀同前開第
  三人黃武宗、陳素真為共同發票人簽立本票等作為借款憑據,先於104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24年3月3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於109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4年6月30日止,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再於109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7月8日止,按月付息,第1至83期每期固定償還34,000元,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復於110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7月8日止,分8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於113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7月8日止,約定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則到期一次還清。且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宗圓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8,877,4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又債務人宗圓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陳素真相雖已將如附表(土地)(建物)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2月13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黃國棟,本件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所設定,依首開說明,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動用申請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繳款交易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太子段
1412-8
1231.24
全部
002
臺南市
仁德區
太子段
1412-9
431.5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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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001
466-1
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樓房
鋼骨鋼筋
混凝土造
679.51
679.51
1359.02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0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主要
建築
材料


002
466-2
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70.12
255.82
252.39
51.01
829.34
平方公尺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37.51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