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旺生
相 對 人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㈠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40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4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0年4月26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嗣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②110年6月3日③111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②4,000,000元③6,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②115年6月3日③116年8月31日;另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④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④13,4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④130年4月26日止;嗣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於⑤110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⑤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⑤115年6月3日止。上開借款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分別尚欠本金共①12,014,657元②2,190,178元③4,659,050元④11,110,881元⑤846,28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4件、授信約定書影本2件、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撥款明細查詢表2件、放款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2件、不動產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表示:就其本身借款(即第④⑤筆債務)部分,均正常繳款中,至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即第①②③筆債務)部分,應拍賣其不動產應有部分已足清償其債務等語,然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亦不否認其為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第①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自應就第①筆債務與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之責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包含相對人應向聲請人連帶清償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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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71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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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64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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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71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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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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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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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