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張玉瑛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玉瑛間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五日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
公證人作成
公證書者,不在此限。此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
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張玉瑛因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
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
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
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再
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114年6月5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