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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頂上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雲翰  

相  對  人  陳廣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除別有規定外,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執附表本票1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該本票上已記載付款地為「彰化縣○○市○○路00號5樓之2」。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4年度司票字第13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新臺幣)

001
113年3月20日
3,600,000元
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