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張王明勇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屬
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
當事人能力等項
而定。
本件本票發票人張王明勇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死亡,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張王明勇裁定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