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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王明勇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屬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張王明勇已於民國111年8月5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張王明勇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9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06年12月27日
20,000元
未載
TH585962
002
106年11月27日
40,000元
未載
TH528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