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李皓凱即辛權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華世營造有限公司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