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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李皓凱即辛權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華世營造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