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崴皇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順風(下稱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6日死亡,又其法定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或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
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為佐,
惟經本院函詢18位
律師與4名地政士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均無人願擔任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等在卷
可參;本院亦於114年7月25日、114年9月9日函命聲請人補正是否同意預納遺產管理人
報酬,並提供
適任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聲請人經收受
合法通知,逾期均未補正,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等附卷
足憑,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選任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未補正致程序無從續行,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