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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關  係  人  林綉瓊地政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主文及理由中關於關係人「林秀瓊」地政士之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綉瓊」。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地政士開業證號:(97)台內地登字第02594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地政士證號:(97)台內地登字第025947號」。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