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主文中關於選任林琬蓉律師「(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15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依職權
予以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