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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關  係  人  林琬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選任林琬蓉律師「(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15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