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李建霆
一、被
繼承人李進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臺南縣○○鄉○○村○○○000號)於民國92年4月26日死亡,
聲請人即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