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許秋鳳
相 對 人 德佑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德佑興業有限公司、胡啓重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德佑興業有限公司、胡啓重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62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即
被告德佑興業有限公司、胡啓重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相對人二人就其敗訴部分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經本院112年度簡上第110號民事判決原審判決部分廢棄、部分
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含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7、餘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各案號卷宗查明
無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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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行政費掛號行政費及診察費 | | |
備註: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 依第一審判決第三項主文所示,訴訟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因相對人均未上訴,渠等敗訴部分於第一審確定,此部分相對人二人應給付聲請人1,000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㈠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12,060元,後因聲請人追加請求加徵訴訟費用6,369元,加計上表鑑定費用及診察費等23,493元,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41,922元。 ㈡故此部分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9,642元(計算式:41,922元×23%=9,6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