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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代  理  人  賴郁潔  
相  對  人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相  對  人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