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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郭鍾錡  


相  對  人  郭騏榜  


            郭建良  

            施江香  

            翁勝義  

            翁勝龍  



            施江鎭  

            施金寶  


            李木記  

            葉憶驊  

            翁塗成  

            翁惠英  

相  對  人  曾金碖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誠  


相  對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知,兩造按系爭判決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及相對人翁勝義所分別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92,415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預納112,415元、相對人翁勝義則預納80,000元。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兩造當事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翁勝義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3,96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10月27日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規費
    1,18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5月20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6月22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8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6月18日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費

   80,000元
由相對人翁勝義預納
合 計
   192,415元
聲請人預納112,415元;相對人翁勝義預納80,000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翁勝義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翁勝義之訴訟費用金額)
聲請人郭鍾錡
1000分之80
-------
 經抵銷後0元
相對人郭騏榜
1000分之80
  8,993元
   6,400元
相對人郭建良
1000分之49
  5,508元
   3,920元
相對人施江香
1000分之17
  1,911元  
   1,360元
相對人翁勝義
1000分之158
 經抵銷後為
  11,361元
〈原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為17,761元,然經抵銷相對人翁勝義所預納而應由聲請人應負擔之6,400元後,相對人翁勝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差額確定為11,361元(計算式:121,415元×1000分之158=17,761元,80,000元×1000分之80=6,400元,17,761元-6,400=11,361元)〉 
 -------------
相對人翁勝龍
1000分之47
  5,284元  
   3,760元
相對人施江鎭
1000分之12
  1,349元
    960元
相對人施金寶
1000分之12
  1,349元
    960元
相對人李木記
1000分之3
   337元 
    240元
相對人葉憶驊
1000分之63
  7,082元 
   5,040元
相對人翁塗成
1000分之186
 20,909元  
  14,880元
相對人翁惠英
1000分之30
  3,373元  
   2,400元
相對人曾金碖
1000分之177
 19,898元
  14,160元
相對人郭志誠
1000分之77
  8,656元
   6,160元
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分之9
  1,012元
    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