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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致富  


相  對  人  沈政侃  



            陳緯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
  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
  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
  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
  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系爭判決書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及相對人沈政侃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並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83,868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預納142,793元、相對人沈政侃預納41,075元。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相對人沈政侃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又本件關於相對人沈政侃預納訴訟費用部分金額之認定,係以上開案號民事卷宗內所附王建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及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單據所載金額予以核定,相對人超逾前開單據所載金額部分之主張,為本院所不採,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7,568元
由聲請人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成果圖規費(鑑測日期:112年8月10日;112年6月15日法囑土地字第13300號)
  32,075元 
由聲請人繳納;112年7月6日繳納5,000元、同年10月12日繳納27,075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2年11月23日法囑土地字第028700號)
  2,575元
由聲請人於112年12月5日繳納2,575元。
000年5月9日王建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費
  40,000元
由相對人沈政侃於113年5月9日繳納40,00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3年8月21日法囑土地字第017800號---甲方案)
   575元
由聲請人於113年9月9日繳納575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3年8月21日法囑土地字第017800號---乙方案)
  1,075元
由相對人沈政侃於113年9月5日繳納1,075元
合 計
183,868元
聲請人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共預納142,793元;相對人沈政侃共預納41,075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金額)
各當事人就相對人沈政侃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即各應給付相對人沈政侃之訴訟費用金額)
聲請人隆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分之1
-------
 (經抵銷後)0元

相對人沈政侃
4分之1
  15,161元
〈原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為35,698元,然經抵銷相對人沈政侃所預納而應由聲請人應負擔之20,537元後,相對人沈政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差額確定為15,161元(計算式:35,698元-20,537元=15,161元)〉。
-------
相對人陳緯霓
4分之1
  35,698元

  10,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