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王登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
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欲將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內容為通知
債權讓與事宜)通知相對人,
惟依相對人
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已遭遷入戶政機關,無法查得其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
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查相對人早於民國105年10月5日即遭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入臺南○○○○○○○○東區
辦公處,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
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