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陳志中
相 對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 群創投資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