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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陳志中


相  對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群創投資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