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516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四七一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87年度裁全字第51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
擔保後得對
聲請人所有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因相對人
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核
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有臺灣臺北、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乙份在卷
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