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葉炳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
債權讓與通知
暨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其輾轉受讓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等事宜,因相對人已設籍於臺南○○○○○○○○南區辦公處,且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
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
債權讓與聲明書、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
可稽,則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
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