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黃碧珠
楊義爵
干伊瑋
王慧華
岳阿彩
相 對 人 大器內蘊文創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林茂唐
吳洋銘
大巴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
爰聲請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
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案號判決書
暨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
揆諸首揭法條,聲請人應向「第一審受訴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
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有
管轄權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